新華社北京4月4日電 記者呂諾 國家衛生計生委4日公佈的《醫療機構新生兒安全管理制度(試行)》規定,對無監護人的新生兒,要報告公安和民政等部門妥善安置,並記錄安置結果;對死胎和死嬰,嚴禁按醫療廢物處理。
  管理制度要求,對死胎和死嬰,醫療機構應當與產婦或其他監護人溝通確認,並加強管理。對有傳染性疾病的死胎、死嬰,經醫療機構徵得產婦或其他監護人等同意後,產婦或其他監護人等應當在醫療文書上簽字並配合辦理相關手續。醫療機構應當按照傳染病防治法、殯葬管理條例等妥善處理,不得交由產婦或其他監護人等自行處理。違反有關規定的單位和個人,依法承擔相應法律責任。
  近年來,個別醫療機構在新生兒安全管理方面暴露了問題,反映出醫療機構在新生兒安全管理方面存在薄弱環節和漏洞。據此,國家衛生計生委近日制定了上述管理制度,以加強醫療機構新生兒安全管理,減少、消除新生兒住院期間安全隱患。
  《醫療機構新生兒安全管理制度(試行)》結合現行法律規章制度和臨床工作實際提出了工作要求。包括提高專業技能,加強產科醫護人員新生兒疾病早期癥狀的識別能力,定期開展相關培訓;加強安全管理,分娩現場應當配備掌握新生兒複蘇技術的醫護人員及相關設備和藥品,加強母嬰同室陪護和探視管理,完善新生兒出入管理制度及交接流程;強化風險意識,加強醫院感染管理,制定消防應急預案,定期開展安全隱患排查和應急演練等。
  (原標題:棄嬰需報公安民政 死胎禁做醫療廢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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