長江商報消息 本報訊(記者 劉迅 通訊員 張璇)借款190萬元,因不願還錢被起訴,庭上調解同意還錢,轉身收到貨款又不見人影。日前,武漢市青山區法院確認楊某某犯拒不執行裁定罪,判處其繳納罰金1萬元,並追究刑事責任。
  2009年2月,被告人楊某某多次向彭某某借款,共計190萬元,但以各種理由拖延不還。無奈之下,彭某某向法院起訴,要求其償還借款。在法官調解下,雙方達成《民事調解書》,楊某某同意還錢。
  隨後,楊某某於一項生意中拿回貨款30餘萬元,加上其他投資渠道獲得的收益,已具備償還借款能力,但楊某某卻拒不償還。公安、檢察機關介入調查後,楊某某才如數償還欠款本息。
  根據《刑法》規定:對人民法院的判決、裁定有能力執行而拒不執行,情節嚴重的,可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罰金。
  青山區法院就楊某某涉嫌拒不執行裁定一案進行審理,認定楊某某有能力履行生效法律文書確定的義務而拒不履行,確認其犯拒不執行裁定罪,被追究刑事責任,並計收其延遲履行期間的加倍債務利息。
  法庭當日沒有做出宣判,將擇日做出判決。
  製圖 楊玲  (原標題:欠款190萬元不還“老賴”被追刑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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