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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為保護人民群眾生命財產安全,維護社會治安穩定,依法嚴厲打擊違反槍支、彈葯、爆炸物品管理的違法犯罪活動,收繳流散社會的各類非法槍支、彈葯、爆炸物品,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中華人民共和國槍支管理法》和國務院《民用爆炸物品安全管理條例》等有關規定,特通告如下:
  一、嚴禁非法製造、買賣、運輸、郵寄、存儲槍支、彈葯、爆炸物品。違反前述規定的,必須主動向公安機關交代有關情況,接受調查,並將非法槍支、彈葯、爆炸物品上交當地公安機關。
  二、非法持有、私藏槍支、彈葯和爆炸物品的單位和個人,自本通告公佈之日起至2014年12月15日主動將槍支、彈葯、爆炸物品上交公安機關的,可依法從輕、減輕或者免除處罰。
  三、非法持有、私藏槍支、彈葯和爆炸物品,逾期不交或拒不交出的,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等有關規定,依法收繳並從嚴懲處。
  四、凡槍支、彈葯、爆炸物品被盜、被搶或者丟失的,應當及時報告當地公安機關,不及時報告的,依法追究有關責任單位和人員的法律責任。公民發現遺棄的槍支、彈葯、爆炸物品或者可疑爆炸物品的,應當立即報告當地公安機關;拾獲遺棄的槍支、彈葯、爆炸物品或者可疑爆炸物品的,應當立即上交當地公安機關。對於立即報告並查證屬實的或者立即上交的公民,按有關規定給予獎勵。
  五、廣大人民群眾應當積極向公安機關舉報涉及槍支彈葯的違法犯罪活動和提供線索,凡舉報查實的,按有關規定給予獎勵;對窩藏、包庇違法犯罪分子的,幫助犯罪分子毀滅、偽造證據的,依法追究法律責任;對舉報人進行打擊報複的,依法從嚴懲處。
  六、本通告所稱槍支彈葯是指以火藥或者壓縮氣體等非火藥為動力發射,足以致人傷亡或者喪失知覺的各種槍支及彈葯,如軍用槍、射擊運動槍、獵槍、麻醉註射槍、氣槍、彩彈槍、火藥槍、鋼珠槍、仿真槍等各類槍支及彈葯。
  本通告所稱爆炸物品是指炸葯、雷管、導火索、導爆索、震源彈、黑火藥、煙火劑、手榴彈、地雷、炮彈、爆炸裝置、發射藥等各類爆炸物品。
  本通告自發佈之日起實施。  (原標題:廣東省高級人民法院、廣東省人民檢察院、廣東省公安廳 關於收繳非法槍支彈葯爆炸物品的通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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